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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处士卢君墓志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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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公前铭卢君夫人,兹又铭其子於陵,故言“愈于处士,妹婿也,为其志且铭”
云。
)
处士讳於陵,其先范阳人。
父贻为河南法曹参军。
河南尹与人有仇,诬仇与贼通,收掠取服。
法曹曰:“我官司也,我在不可以为是!”
廷争之以死。
河南怒,命卒捽之。
(卒或作牵。
捽,昨没切。
)法曹争尤强,遂并收法曹,竟奏杀仇,籍其家,而释法曹。
法曹出,径归卧家,念河南势弗可败,气愤弗食,欧血卒。
东都人至今犹道之。
处士少而孤,母夫人怜之,(贻娶苗氏,太师晋卿兄如兰女。
)读书学文,皆不待强教,卒以自立。
在母夫人侧,油油翼翼不忍去。
时岁母夫人既终,育幼弟,与归宗之妹,经营勤甚,未暇进仕也。
年三十有六,元和二年五月壬辰,以疾卒。
有男十岁,曰义;女九岁,曰孟;又有女,生处士卒后,未名。
(孟下或无又字。
)于其年九月乙酉,其弟浑,以家有无,葬以车一乘,于龙门山先人兆。
愈于处士,妹婿也。
为其志,且铭其后曰:
贵兮富兮如其材,得何数兮;名兮寿兮如其人,岂无有兮。
彼皆逢其臧,子独迎其凶。
兹命也邪,兹命也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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